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彈劾案文(20111122) 一整天....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簡任第十職等

貳、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柯盛益於任職該院法官期
間,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嚴重戕害司
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
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柯盛益於91 年8 月19 日起任職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法官(詳附件1,頁1-13),任職期間,迭遭
指訴問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茲將其違法失職之
事實與證據臚列如下:
一、被彈劾人柯盛益因問案態度不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自律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情形: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97 年12 月5 日
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柯盛益於97 年5 月29 日審理
96 年訴字第1878 號案件,因於訴訟案件審理進行
過程中,與律師對話溝通時產生齟齬,使律師產生
不被尊重之觀感,因而自訴柯法官妨害名譽,該案
分由該院97 年度審自字第44 號審理,經雙方當庭
達成和解撤回自訴案。會議決議:「全體出席委員
均認柯法官審理態度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實施要點第5 點第1 項第13 款規定之審案態度不
良,有損司法信譽之自律情形相符,爰依自律要點
第9 點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決議由院長口頭勸誡,
並定四個月之改善期限,屆期如未改善審理態度,
即建議司法院懲處。」(詳附件2,頁15-17)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98 年4 月6 日
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柯盛益於98 年3 月12 日審理

98 年度岡簡調字第16 號案件,當事人陳訴於開庭
時,法官訓斥、辱罵當事人,未讓當事人及律師有
答辯之機會,因而當庭撤回訴訟案。會議決議:「
全體出席委員均認柯法官審理態度與各級法院法
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5 條第1 項第13 款規定
之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之自律情形相符,
爰依自律要點第9 條第1 項第2 款決議由法官自律
委員會書面勸誡,並提醒應注意改進之事項。書面
勸誡之內容,請文書科依今日會議決議擬稿後,送
交出席委員核閱。」(詳附件2,頁19-22)
(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99 年11 月26
日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柯盛益於99 年7 月27 日審
理99 年度岡訴字第3 號,當事人陳訴偏袒不公案
。會議決議:「柯盛益法官有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
員會實施要點第5 點第1 項第13 款審案態度不良
,有損司法信譽情形,依同要點第9 點第1 項第3
款建議行政監督長官依法院組織法第112 條第2 款
行為不檢之規定加以警告處分。」(詳附件2,頁
23-26)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100 年6 月20
日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柯盛益於100 年5 月5 日審
理100 年度家護字第729 號事件,陳情人陳訴柯法
官之問案態度案。會議決議:「經全體出席委員一
致認為柯法官之行為符合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
會實施要點第5 點第1 項第12 款以無關案情之事
項,辱罵當事人、第13 款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
法信譽,認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9 點第1 項第5 款建議司法院予以申誡1 次。」(
詳附件2,頁27-29)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100 年7 月25

日會議,討論被彈劾人柯盛益於100 年4 月12 日
審理99 年度家全字第42 號、100 年度監字第157
號事件,陳情人陳訴柯法官之審案態度案。會議決
議:「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表示議題今日不予討論
議決,本案與報章媒體報導之小林村發生天然災害
,失蹤人之死亡宣告事件(按此為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100 年度亡字第42 號案部分,因尚在法院審理
中,此部分相關說明從略)一併討論。」(詳附件
2,頁31)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100 年9 月19
日會議,討論2 件當事人陳情及1 件報章報導民眾
陳訴柯法官審案態度不良之案件,由於被彈劾人柯
盛益法官屢因審案態度遭人陳情,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院長於100 年8 月11 日指示研考科聆聽柯法
官100 年6 月22 日至同年8 月11 日止之開庭錄音,
將內容較有爭議者,整理為譯文,併請自律委員會
委員參酌及表示意見。會議決議:「經全體出席委
員一致認為柯盛益法官之行為符合各級法院法官
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5 點第1 項第12 款以無關
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第13 款敬業精神不足
或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議決依各級法院
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9 點第1 項第5 款建議
司法院懲處,並依同要點第9 點第4 項建議司法院
依公務員懲戒法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並對
柯盛益法官先行停止職務,理由為柯法官於案件審
理過程中對於性別平等以及對人應有的尊重有繼
續進修學習之必要,期待其借此停職期間戮力學
習,俾以改正其個人觀念,往後能正確執行法官職
務。」(詳附件2,頁33-38)
二、被彈劾人柯盛益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或以無關案情

事項辱罵當事人事件,屢遭陳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整理相關案件錄音及譯文(詳附件3),舉其要者,
有下列違失之情形:
(一)97 年5 月29 日96 年訴字第1878 號案件:「你不
要再給我講喔,…你在那邊黑白哭夭…」、「…我
不會像你這個垃圾人(台語),跟我黑白那個…」、
「…你還跟我囉嗦,嘰嘰歪歪,…肖人,我現在再
罵你一句,…我就是要當場讓你難看,…你要怎麼
辦?我都應付你,最多我就是6 萬塊(按係指考績
獎金)不要囉,那你怎麼樣,我敢罵人,就是敢接
受這個結果啦…」(詳附件3,頁42、44、45)。
(二)100 年5 月5 日100 年家護字第729 號案件:「你
再以這種態度開庭的話,我要讓你的工作丟掉,你
給我小心…」、「…我做法官很兇,誰來時搞鬼我
都會先罵他,將他的氣燄壓下來再審理,…你想一
想你是委任職,我一進市政府就是薦任,你來嗆
我,嗆對人沒有,哭么,…里幹事我會看在眼裡嗎?
以前我最少還是薦任高考及格,你還是普考我會看
在眼裡嗎…」(詳附件3,頁49、53、54)。
(三)100 年6 月22 日99 年家護抗字第148 號案件:「…
你就是沒有腦筋,又在那邊哭…」、「…像你這種
人就是道德不好…」(詳附件3,頁92)。
(四)100 年6 月21 日100 年家訴字第127 號案件:「你
看起來這麼正常為什麼會嫁給這個人阿?還跟他
生一個小孩呢?慶蔡歐北沙(台語)」(詳附件3,
頁105)。
(五)100 年8 月4 日100 年家訴字第162 號案件:「你
(訴訟代理人)是來法院散步的是不是…」、「好
好罵你(訴訟代理人)一頓」(詳附件3,頁108)。
(六)100 年6 月21 日100 年家護字第1123 號案件:「…

拜託!你不要一直哭,妳一直哭是在哭怎樣,是在
哭死爸還是哭死母…」(詳附件3,頁110)。
(七)100 年7 月6 日100 年家護字第1137 號案件:「…
以我法官看,如果是我我就不會選你當太太,…我
就不喜歡這樣的人…」、「我告訴你,如果是我的
太太對我這樣,我可能也對你不利…」(詳附件3,
頁112、113)。
(八)100 年7 月5 日100 年家護字第1203 號案件:「你
們都是開那種店,人家去那裡買東西,就與你們在
那邊拉、拉、拉,拉到最後就與你出去,你就與人
家作夥那個了,…其實很多事情都是你們自己也要
檢討」、「…看這個小弟弟要來跟你拉,怎麼可能
去同居啦,哎,你們喔,有些事情真的是你們自己
找的」(詳附件3,頁115)。
(九)100 年7 月12 日100 年家護字第1242 號案件:「…
要申請保護令,要保護令不如你們二個人去媽祖婆
那邊一人求一百張符掛在身上, 應該也沒有
用,( 提高聲調)神明的符都保護不了你,法
院的保護令可以保護得了你嗎…」、「如果你
自己不改變,我告訴你,你這個婚姻很危險。…裝
得什麼樣子,你裝得什麼樣,半夜問你一下不行
嗎…」(詳附件3,頁132)。
(十)100 年7 月13 日100 年家護字第1258 號案件:「所
以你們都是亂搞,亂搞就是你們家所有人,我看連
貓、狗統統都列進去…你們這一家在幹什麼?你們
這些女生理性嗎…」、「…我再講一次,如果你還
要在那邊裝笨裝傻我連答辯的機會都不給你,我就
直接寫保護令了…」(詳附件3,頁143、147)。
(十一)100 年8 月11 日100 年家護字第1501 號案件:
「…你回去問你媽媽在家裡要幹嘛的,…我現在警

告你,講這個話,不像一個女人,不像個結了婚的
人,你問我要幹嘛,那我請你回去,去問你媽媽…」
(詳附件3,頁159)。
(十二)100 年6 月23 日100 年婚字第168 號案件:「(拍
桌大罵):要寫東西要寫阿。你空白交過來。(轉
向證人說你這個堂哥我罵他有沒有道理)」、「…
這叫做狀紙? 你們這些當事人欠罵欠人踹( 台
語),那叫做狀紙?空白一片阿(轉向證人說我樣
罵他有冤枉嗎)…」、「不知道要問阿,這樣也敢
交出來(台語)。我生眼睛第一次看到(台語)。
給你們這些人氣死,讀到高職這樣,你在後面給我
好好補好,寫到十二點也要寫好」(詳附件3,頁
165)。
(十三)100 年6 月30 日100 年婚字第176 號案件:「你
都不研究,你當律師你都不研究,就收了5 萬
塊…」、「你不要在那邊囉唆啦」、「…你當律師
十幾年這樣子嗎?你不要再給我講囉。我們的法庭
就是被你們這些律師搞壞的…」、「陳律師我在高
雄地院碰到你的案件,品質都不是很好…」(詳附
件3,頁166、167)。
(十四)100 年7 月26 日100 年監字第479 號案件:「…
你那一套哪裡來的(台語),你這個代書也不會跟
他講,你都沒有聽過…」、「我就是不喜歡代書,…
你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訴訟」(詳附件3,頁178)。
(十五)100 年6 月30 日100 年親字第65 號案件:「…
我們的陸軍官校,這個弄你這樣出來,二、三十年
軍人…,等一下喔!我在講話,你不要給我插嘴,
軍人做什麼事情,不是說只有打仗,軍人就是要你
帶人,跟人相處…」(詳附件3,頁179)。
(十六)100 年7 月26 日100 年親字第65 號案件:「…

你們律師這樣搞,你們律師這樣搞法,難怪我這個
法官要生氣,…拜託耶!(台語)律師做這樣(台
語)」、「你們當事人就是沒有念過法律,就是說
這種,總是要給法院一個推定的時間啊!…那法官
乾脆寫說一佰年前(音量加大、聲調加高),清朝的
時候(音量加大、聲調加高),光緒皇帝(音量加大、
聲調加高), 你就沒看過她(音量加大、聲調加
高) …」(詳附件3,頁180、181)。
三、被彈劾人柯盛益涉及違法失職情事,有卷附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0 年10 月19 日雄院高文字第
1000002855 號函(詳附件4,頁183)檢送之該院法
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案件錄音譯文等相關資料可
稽,並經司法院100 年10 月21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00025599 號函(詳附件5,頁185-186),以所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柯盛益因審案態度不良,有損
司法信譽,檢附相關資料送請本院審查;本院於100
年11 月2 日約詢被彈劾人柯盛益時,經逐一提示前
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司法院來函及所附會議紀錄、
錄音譯文等附件書面資料,詢問被彈劾人有無意見,
經被彈劾人柯盛益表示:「沒有意見」,並說明:「我
個人較易受到當事人影響情緒,這幾年被投訴的很
多,年紀比較大了,可能沒辦法負荷繁重的工作量,
被移送,我也嚇到了,很不好意思影響到司法的整個
形象」、「…我若有機會我一定會去上一些情緒管理
的課」、「…我也覺得確實是我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
的脾氣,是我自己不好」、「…我願意接受監察院及
公懲會的任何處分決定。…」(詳附件6,頁188、
189、191),違法失職情事至為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
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 條規
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等,足以
損失名譽之行為」;又法官守則第1 點規定:「法官
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
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第4 點規定:「法官應勤慎
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另司法
院92 年11 月26 日(92)院台廳司四字第29803 號
令修正發布之「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8 點規
定:「法官審理案件宜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同
院96 年11 月14 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0960023765 號
函修正發布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3 點規定:「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
為之…」。
二、經查,被彈劾人柯盛益於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期間
,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前迭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分別於97 年12 月5 日決議:
「由院長口頭勸誡」、98 年4 月6 日決議:「書面勸
誡」、99 年11 月26 日決議:「警告處分」、100 年
6 月20 日決議:「建議司法院予以申誡1 次」,惟仍
因審案態度不良,屢遭人陳情,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院長於100 年8 月11 日指示研考科聆聽被彈劾人100
年6 月22 日至同年8 月11 日止之開庭錄音,並將內
容較有爭議者,整理為譯文,嗣經該院自律委員會100
年9 月19 日會議決議:「…建議司法院懲處,並依同
要點第9 點第4 項建議司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移請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並對柯盛益法官先行停止職務…
」;案經司法院於100 年9 月6 日收受台灣高等法院
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建議核予被彈劾人申誡1 次之

懲處案,於該懲處案簽會相關業務廳之行政程序尚未
結束時,復於100 年10 月13 日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被彈劾人問案態度不良事由建請移送懲戒案,該
院認被彈劾人問案態度不良,迭遭民眾陳訴,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查證確認,核其違失情節已屬重大,並
考量二案情節相同,為期審慎,爰將前案簽結後併後
案議處,並以司法院100 年10 月21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00025599 號函送請本院審查。按法官代表國家行使
審判職權,其言行應受人民之尊敬與信賴,方能獲得
人民對裁判之信服,被彈劾人開庭時迭有態度不良、
辱罵當事人情事,嚴重戕害司法聲譽,並侵犯受訊問
人之人權,違法失職事證明確。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柯盛益身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辱罵當事人,嚴
重戕害司法聲譽,並侵犯人權,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
節重大,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第5 條及法官
守則第1 點、第4 點等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
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9 條、第97 條第2 項及
監察法第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



(哇哈哈,真的看完了嘛!)


1 則留言:

品客甜姐兒 提到...

很跳躍地看完了...